「苗50線拓寬後續建設工程(山區段)環境影響說明書」
專案小組現勘暨初審會議紀錄
一、時間:99年11月10日(星期三)下午13時30分
二、地點:開發場址及三義鄉公所
三、主席:鄭委員文伯(召集人) 紀錄:林芳津
四、出(列)席單位及人員:(詳如會議簽名單)
五、主席致詞:略。
六、開發單位簡報:略。
七、綜合討論:詳附件。
八、結論:
(一)請開發單位依下列事項補充、修正後,於100年2月10日前提送25份第1次修正本至本專案小組再審。
1. 本開發案之必要性及完整性不足請再作說明。
2. 開發對保育類動植物之影響性請明確進行調查、分析並作完整說明。
3. 用地必須取得相關單位之同意使用文件。
4. 剩餘土石方須依相關規定辦理。
5. 邊坡穩定及土質鑽探資料請作更完整說明。
6. 公開說明會之代表性不足請重新召開。
7. 有關委員、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所提其他意見。
九、散會。
附件 綜合討論
一、 鄭委員文伯
(一)開發區路段是否有土石流潛勢區請作說明。
(二)說明會無民意單位或個人表示意見。
(三)各工區道路坡度過高部份請分別提出並作說明安全性。
(四)一級保育類動物因道路開發後之遷徙、食物鏈造成之影響請 作說明。
(五)土石請依「公共工程及公有建築工程剩餘土石方交換利用作業要點」執行。
(六)所經道路土地之同意使用書請先取得。
(七)請討論本道路之開發效益,是否有不可取代性。
(八)新開發區域土壤透水性高、易塌陷,未來之影響性極大,如何預防。
二、 余委員瑞芳
(一)請再檢討本開發案之需求與必要性,苗130線似乎提供與本開發案相類似之功能,另南端之苗140線也提供相類似之交通條件,請補充說明其必要性與需求。
(二)本計畫區內之所需之開發用地是否取得相關單位之同意或取得土地所有權。
(三)本開發區地處火炎山,屬於易崩塌地,請應加強地質鑽探資料之調查與收集。另請分析開發區之土石流潛在危險區。
(四)本開發內環境調查中發現有多種稀有類及特有種及瀕臨絕種生物。但相關對策卻僅列一般之對策,應不足以保護此特有生物,請應補充相關措施。
(五)本案之挖填後,剩餘土方達160,000立方,挖填過大,請再檢討。
(六)P.6-59保育類被發現之種類頗多,請再詳加分析或增加評估對生態之影響。重要的是本開發案可能與苗130線造成生物系統之阻隔,請應再評估。
(七)現況環境監測位置似乎並不適宜,請再檢討。
(八)完工後之生態調查請再延長調查時限。
三、 徐委員學文
(一) 沿線土地取得應有證明。
(二) 沿線保安林土地之取得,請按規定辦理。
(三) 有關沉砂池、監測、生物廊道及生物天橋之環保設施或生態措施應有適當及具體規劃。
(四) 本案沿途發現石虎等稀有保育動物,開發單位應再詳細調查,以確定生物數量與棲息面積。
(五) 應再加強調查沿線順向坡及泥質砂岩土質的分佈及處置。
(六) 有關噪音評估中,施工中車輛進出數據N值,請再檢討。
(七) 表8.2.1-1環境監測應增列Lx之參數。
(八) 請說明表7.1.2-6噪音僅增量0.1dB,請說明其原因。
四、 張委員坤森
(一) 本計畫區內有一、二、三級瀕臨絕種保育類野生動物,尤其一級類之石虎格外珍貴,故如何因應(包括確知石虎出没地區,如何預防及減輕衝擊等),應有具體之作法。
(二) 本計畫經保安林,應再確知何種保安林及與主管機關實地勘查,並確定是否可供本計畫使用及取得同意書;此外,若有軍事用地,亦應採上述作法。
(三) 本計畫之必要性應再加強補述,尤其問卷調查209位對象位處範圍為何?此外,公開說明會為何均無當地居民?應如何補強民眾意見?
(四) 本計畫有現有路段及擬新闢路段,故在文字內容及圖表中心須要有清楚之表示;另外,本計畫工程高低落差逾100m,是否道路縱坡符合工程規範值?另本地區地質較鬆軟,最大開挖高度41m,故工程之邊坡穩定應有必要之分析。165,562m3之剩餘土方數量甚大,如何暫存,如何外運,亦須評估對交通之衝擊。
(五) 本計畫區集水面積應不只14.1ha(P.7-22),故增加之流量為何?其逕流之水文流向為何?宜有環境水系圖。另外,P.6-27地下水流向不合理。
(六) 環境監測位置多數未能真正顯現本案之衝擊影響。
五、 盧委員至人
(一) 本報告仍多屬原則性的說明,就地點、質量、數量…等宜更明確。(尤其是與水土保持相關者)
(二) 如何確保承包廠商對環評承諾的執行?
(三) 工地地表逕流污染控制?
(四) 剩餘土石方是否販售?
(五) P.7-28,圖7-1-6-1,位置?
(六) P.8-23,安全監測,是否已有候選的監測位置?
(七) 本說明書部分內容與現況不一致。
(八) 路線用地取得情形待說明。
(九) 部分路線在陵線上,水保、路基安全待說明。
(十) 開發的需要性,建議補充。
(十一) 與既有道路間的關係建議說明。
(十二) 樹木的保存計畫及原則。
(十三) 挖填方極大,土壤地質敏感,宜極慎重。
(十四) 施工之臨時滯洪設施。
(十五) 苑裡苗50,施工車輛對其衝擊顯著。
(十六) “將盡量…”,過於一般性的說明,不確實、不具體,宜明確一些。
六、 李教授克聰
(一) P.5-2,開發目的為縣民及往來遊客行的安全受到危害,必須提供交通安全如肇事資料以作為佐證說明。
(二) P.6-104及P.6-106表6.7.2-1與表6.7.2-4相關道路資料為何採用不同年度(97及96年)資料?必須加以說明。
(三) P.6-108表6.7.2-5及P.6-109表6.7.2-6之現況交通服務水準,苗50之平日假日僅為A、B、C級,最差狀況仍能維持C級,必須說明為何需要改善。
(四) P.7-66,營運階段未見交通量分配結果,應將拓寬後之苗50並與國道1連接後之新路網重新將預測需求以交通指派方式分配在各道路並以表及圖呈現,此部分必須補充。
(五) 必須補充說明在拓寬苗50時(仍有少部分路內施工路段)如何避免對原有道路通行交通產生衝擊。
(六) 施工階段之運土車輛除了應避免之路段外,應補充說明其行經路段及其衝擊。
七、 王教授承德
(一) 用地未取得前,不宜進行開發計畫。
(二) 圖6.3.8-1之環境地質圖係取自「都會區及周緣坡地環境地質資料庫圖集」的那一個圖幅;另本圖內容土石流、向源侵蝕,故應予以放大。
(三) 本計畫道路附近之活動斷層資料之引述有誤,應採用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2010年5月之臺灣活動斷層分布圖。(有誤包括表6.3.8-1與圖6.3.8-2)
(四) 本報告書中請檢核「頭」嵙山層,因此字常漏寫。
(五) 請詳細補充路線調查範圍內之鑽孔位置分布圖以及各鑽孔柱狀圖。
(六) 請於計畫內容中確認共布設8孔或10孔鑽探孔。
(七) 本計畫道路有165,562m3剩餘土石方產出,其量甚大,土方嚴重不平衡。
(八) 表7.1.8-2邊坡穩定分析參數之符號多有誤,例如γm、γsat、c(應小寫)。
(九) 里程6K+455~6K+520路段邊坡開挖達41m,且開挖高度達20m以上者亦有四段,實屬不當之開發規劃。
(十) 邊坡穩定分析之參數選取左右了分析結果,若參數引述有誤,則結果就不足取。
八、 蘇教授宏仁(書面意見)
(一) P.6-53植物樣區,請標示座標。
(二) 計畫路線所經地區,林相完整,自然演替良好,在兩次調查中,亦發現各種珍貴保育物種之存在,故本案之開發對生態之衝擊必大。各項保育措施應有事前具體的規劃。例P.8-9,表土保存計畫詳細作法如何?道路型式採高架設計之區段在何處?
(三) 本案地屬山坡地之二級劃分,生態調查應執行2~4次,雖然本計畫已進行二次調查,然屬於冬季及春季,在夏季生命活絡的季節,卻缺乏調查資料,建議增加夏季的動物生態調查。
(四) P.6-94受訪民眾之取樣方法為何?
(五) P.6-75魚種名稱,有別字。
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
(一) 此說明會未公開?且未邀請林務局。(土地及保育最高主管機關)
(二) 此路將破壞最重要的石虎棲地,請審慎再評估。
(三) 對交通之助益?此路觀光景點極少,並無提升觀光之助益。
(四) 位經山坡地,屬於第二級區域,只調查2季無法完整。
(五) 民意調查之可信度,2天209份民調…。
(六) 以環評資料看來,建議”不予開發”。
(七) 環境敏感區位及特定目的限制調查表中第12項「是否有保育類野生動物或珍貴稀有之植物、動物」之備註欄敘述漏列多種保育類動物,請予以補充。
(八) 紅外線自動相機架設數量於P.6-51敘及4台,而P.附4-3敘及3台,請予以說明修正。
(九) P.附4-1敘及共設置5個森林樣區,而調查結果表卻有6個,請予以說明修正。
(十) 請補述蝙蝠類調查方法。
(十一) 開發基地位於山坡地,植被多為原始林或已逐漸演替為以台灣原生植物為優勢之次生林,動植物資源相當豐富,且有多種稀有之保育類動物,建議維持現狀不予開發,並可朝依法先行公告為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
(十二) 本案對生態環境之影響甚劇,請將8.1.7生態保育措施納入第五章之道路規劃設計中。
(十三) 請予以敘明擬用於景觀綠化植栽之種類,建議選用適合當地環境之台灣原生植物,不用外來種,並以多物種、多層次之生態綠化原則進行植栽。
十、 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區管理處(書面意見)
(一) 本案就本處業管範圍審查無其他意見。
十一、 苗栗縣政府國際文化觀光局(書面意見)
(一) 該工程土地及地上物經查尚未在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公告之古蹟保存區、歷史建築、遺址、文化景觀範圍,惟嗣後倘開發或營建工程等行為發現有價值或疑似之文化資產,應即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通知本局辦理。
十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
(一) 有關涉及使用本務轄管用地之開發案,於設計規劃時便應知會本局,並通知本局單位參加開發審核會議,不要等到開工前,甚至開工後才讓林務局知道。
(二) 本案所欲使用之大湖72林班用地,地質上屬於火炎山層,地質脆弱易崩塌,一旦開挖適必逢雨成災。
(三) 本區域經研究顯示為台灣僅有的大片石虎棲地,開闢道路勢必造成棲地嚴重切割,降低石虎族群。
十三、 苗栗縣自然生態學會
(一) 本案目的之一為解決縣民與遊客往來三義苑裡間,平面道路曲線彎曲有安全危害的情形,但苗50線更彎曲,而且坡度更陡,更加沒有安全,不知有何幫助。
(二) 本地區各項調查資料顯示為重要野生動物棲息地,應重視保留,否則無處不可開發,懇請委員替苗栗留下此無價的山林。
十四、 中華民國荒野保護協會
(一) 交通需求:苗50北方有縣130道,南側有苗43、苗47、以及縣道140,以目前來說苑裡與三義間東西交通有良好公路,所以不需要新設苗50公路。
(二) 生態影響:本路線區有多種台灣特有種植物,以及石虎等重要保育類動物,生態完整、物種多樣化,應善加保育。
(三) 保安林:本區地質同火炎山自然保留區,是易崩塌之地質,以之前的降雨量就有崩塌狀況,何況近年日降雨量常有數百公厘的強降雨量,那下游人民生命財產將受重大危害。
水源涵養林,本區下游為苑裡地區民眾飲用水之水源地,縣道130路旁有丟置垃圾問題污染飲用水,如果苗50開發後更難保障民眾飲用水的健康。
十五、 中原客家文化推廣協會
(一) 本案緊臨火炎山自然保留區,地質鬆散容易崩塌,若經人為開發後是否更增加其崩塌的危機。
(二) 相當質疑本案的經濟效益到底在哪裡?
(三) 經監測火炎山陵線為紫班蝶的遷徙路線,經人為開發是否影響整個生態的變遷。
(四) 本案南北各有130線及140線,都距本案不遠,真有其開發必要嗎?是否再予以評估其開發之必要性。
十六、 本府環境保護局空氣品質及噪音管制科(書面意見)
(一) 涉及營建工程基地、施工或堆置物料之區域,應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十七、 本府環境保護局廢棄物管理科(書面意見)
(一) 本案非屬廢棄物清理法列管範疇。
(二) 產生之廢棄物應妥善處理。
十八、 本府環境保護局水質保護科(書面意見)
(一) 請開發單位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送主管機關審核。
(二) 依據檢附資料申請地點工程起點(X:222000,Y:2699000)及工程終點(X:224250,Y:2699250),經查未位於本局87年9月15日公告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內,所檢附資料如有不實之處,則由申請人自負法律責任,本案請主管機關逕依貴權責之規定辦理。
(三) 非屬公告應檢具土壤污染檢測資料之事業。